第一百四十一章 封印和结界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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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一﹑摄僧界

即比丘集聚一处,为便利布萨(共住而行说戒忏悔之仪式)等行事,避免境域太广而疲于奔驰所设之地区。分为自然界与作法界二类。

1﹑自然界

自然界,又称不作法界,系指不须特别加以建立,而依天然地形所划定之地区。略分四种:

(1)聚落界

聚落界,有可分别聚落与不可分别聚落两种。可分别聚落,依准十诵律之说,系指以一聚落为界。不可分别聚落,依准摩诃僧祇律之说,系以六十三步(六尺为一步)为界。

佛教

依“白二羯磨”之法

一﹑摄僧界

即比丘集聚一处,为便利布萨(共住而行说戒忏悔之仪式)等行事,避免境域太广而疲于奔驰所设之地区。分为自然界与作法界二类。

1﹑自然界

自然界,又称不作法界,系指不须特别加以建立,而依天然地形所划定之地区。略分四种:

(1)聚落界

聚落界,有可分别聚落与不可分别聚落两种。可分别聚落,依准十诵律之说,系指以一聚落为界。不可分别聚落,依准摩诃僧祇律之说,系以六十三步(六尺为一步)为界。

(2)兰若界

兰若界,有二种,若无诃法之人,则于距离聚落一拘卢舍(一说相当于六百步,杂宝藏经谓五里)之空静处为界;其中若有诃法之人反对之。则得以五十八余步为限(善见律毗婆沙谓七盘陀之量),彼等反对者则于此范围之外自行作羯磨等法。

(3)道行界

道行界,比丘游行时。可随所住之处以纵横一拘卢舍为界;于此范围内,则不得有别食、别布萨之情形。

(4)水界

水界,即于离开陆地之船结界。

上记四界之中,由于聚落界及兰若界各有二种情形,故凡有六相之不同。

2﹑作法界

作法界分为三种,即

(1)大界

大界,有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别(又称单法同)。其中以“人法二同”为主。其余二种随缘别开。所谓“人同”,系指于同一住处、同一说戒之界区内,僧众和合共住;所谓“法同”。系指每半月集合,行布萨说戒之法。大界之范围,以一伽蓝地之外界为最小极限,广至十里。乃至百里。结此大界。为欲令说戒等僧事时,使一聚之僧和集,无一人乖隔。又大界宜以其地明显可见之山、河、树林等为界畔,称为界相。《四分律》卷三十五举出树下、空处、山、谷、村界等十九种界相;《善见律毗婆沙》卷十七列举山相、石相、林相、树相、路相、江相、蚁封相、水相等八种界相。大界之形状,诸律所说亦不一,《善见律毗婆沙》卷十七以方形、圆形、鼓形、半月形、三角形等五种为“结界五相”。此外,结大界时,界相内众僧会集后。久住之僧须宣唱四方之界相(山或石等),而作“同一住处、同一说戒以为结界”之告白。此即称唱相。

(2)戒场

戒场,僧中有犯戒之事端,为行忏罪,或行受戒等之法,须会同四人众乃至二十人众,为避免僧之疲极,特结四方形之戒场,称为四方界相。此戒场最少要容二十一人。按印度之戒场,原是露地,其内不得建僧房,但得以置佛殿及菩提树;又因戒场仅系秉受戒法之处所,故以拣择精粗为主。起初戒场结于大界之外,后因贼难而听许在大界内结。结界之次第为先结戒场,后结大界;若已先结大界,必须解去大界,再结戒场,次结大界。结界图(出自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于大界内结戒场,必先竖立三重之标相(见图)。即戒场四周,以自然之空地围住,大界以自然界围起,外部四周之黑格为大墙,内部之黑格为小墙,最内部之长方形为戒场,内部之东北两面以小墙为标相,即小墙之下上(下即墙际,上谓地面)为自然界之体;南西两面之大墙内,若无标相,距大墙一尺八寸之远,以戒场之东南、西南、西北之三角形以绳连起为戒场之界。小墙之外,大墙之内,称为大界。以小墙内院及绳标结戒场,称为“戒场外相自然界内标”;以小墙及大墙结大界,称为“自然界外大界内相标”;大墙四周,称为“大界外相标”。又若大界与戒场并结,则于解界时,须先解大界,次解戒场,次第不得颠倒。

(3)小界

小界,恐因恶比丘等从中作梗而退废法事,故特限于某时所结之暂时界区。亦分三种,即为受戒、说戒、自恣等三种情形而结者。据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明小界者,此并因难事,恐废法事,佛随前缘,故开结之。并无正量,随人坐处即为界相。一为受戒,开结小界,旧准戒场身外有界,今依文取义,全无外相,如正加中。二为说戒事,下至四人直坐。三为自恣事,下至五人圆坐。此三无外量者,由是难开,随人多少,若限约外量,终非遮难。故文云,今有尔许比丘集者,止取现集之僧,坐处有地,依地结之,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人所依止。”亦即为遮难而临时所结之界,称为小界,无范围、形状等之限制,又非如大界及戒场之久固作法,完成所作之事即行解界。其羯磨结法,亦准前可知。总之,摄僧界之自然界中,就处所而言,有四种不同;就范围大小而言,有六种差别。作法界中之大界、小界各有三种,再加上戒场。即成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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