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国家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研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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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以瑞典为代表,对北欧各国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历史沿革进行了回顾,介绍了由机构安置向社会安置的转变过程,详细阐述了北欧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法律政策,并从生活安置和就业安置两方面说明了现行社会融合模式。

【关键词】

北欧智障人士社会融合

一、 引言

北欧由瑞典、丹麦、芬兰、挪威、冰岛五国组成。北欧各国智障人士的安置形式和社会融合工作模式十分相似。北欧国家的高福利政策在残疾人社会安置方面也有较充分的体现,特别是他们在社会福利和权利保障方面所做的努力,以及在促进智障人士社会融合方面所做的工作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本研究以瑞典智障人士社会融合为主线,系统地介绍了北欧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历史发展过程,生活安置以及就业安置模式。

二、 概述

(一) 工作概况

瑞典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工作主要包括生活融合和就业融合两大部分,具体又可分为居住服务、医疗服务、职业训练和就业支持四个方面。智障人士融入社会不仅对瑞典的智障人士本身,而且对相关的组织乃至整个社会都有深刻的影响。从个人层面上看,社会融合就意味着智障人士可以离开封闭的庇护机构,更多地参与社区生活,接触到更多的正常人,并使智障人士的邻里互助成为可能。从组织层面上看,社会融合意味着为智障人士提供服务的目的和形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更多的社区支持指向帮助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目前在北欧,阻碍智障人士融入社会的特殊医院、寄宿制学校、封闭式工作机构已被关闭,而开始实施全纳教育,智障人士的社区团体之家(Group home)实现了他们在普通社区居住的梦想;支持型就业(supported employment)和庇护型融合就业(sheltered integrated work)使智障人士有机会进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融合。从社会文化层面上看,社会融合使人对智障人士的看法发生了改变。过去,人们通常认为只有轻度智障人士是可以教育、训练的,而其他智障人士则是终身需要养护的“病人”。打破隔绝的安置模式后,人们能在自己的社区里更多地接触到各种类型的智障人士,有机会真正了解他们的能力和为人,社区居民更愿意帮助他们,从而构建起了智障人士能自如生活的支持性社区环境[1]。

在瑞典等北欧国家,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的特征是中央政府主导决策与各级政府分权决策相结合。瑞典的残疾人立法、残疾人福利总体规划和分配决策等问题都由政府负责。近年来,中央政府的影响在逐步淡化,而地方政府的责任则日益增强,私立医疗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始建立并发挥作用。

瑞典有70多个代表残疾人团体的国家级组织,其中大约有40个组织受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瑞典障碍协会作为国家级的公共机构,负责监测、评估残疾人技术服务的行动,并负责研究与发展工作[2]。瑞典智力障碍协会(The Swedish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ersons with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fub)是瑞典最大的致力于提高所有智障人士生活质量的非政府组织。它在全国大约有165个分支机构,拥有29000多名成员。这个协会的核心成员主要由两部分人构成,一部分是智障人士及其亲友;另一部分则是关注智障人士社会融合事业的友善人士。另外,大多数瑞典人都是残疾人组织和协会的成员,约有4万人是残疾人运动的活跃分子。这些非政府机构的运动极大地推动了瑞典等北欧国家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的开展。

(二) 发展史

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国家与西欧国家相比,智障人士社会融合起步较晚。19世纪以前,这些国家的成年智障人士仅作为贫民接受教会不定期的资助。1847年和1871年瑞典议会分别通过了《新济贫法》,实施救助老弱病残的社会政策,这是瑞典首部有关成年智障人士福利的法案。19世纪后,各国政府才逐步将智障人士的社会福利纳入自己的职责范围。1913年议会通过了《老年和残疾人年金法案》,这是瑞典社会保险史上第一个系统完备的法规,也是有关包括智障人士在内的残疾人权利保障的首次立法。

在20世纪最初的60年内,对智障人群的教育和安置逐步制度化。政府通过逐步增加补贴,将许多资金用于建立特殊学校、福利院、精神病院、医院、护理院和隔离式的公共庇护中心。

随着北欧社会福利系统的完善、人权意识的提高以及特殊教育的发展,各国对智障人士的安置形式有了新的思考和探索。首先,瑞典等国认为一个真正的高福利国家的社会服务体系应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也就是说,智障人士也能利用社会服务体系在社区中自如地生活。其次,特殊教育界提出“正常化”的原则和理念。特殊学校、寄宿的庇护机构等安置形式因为阻碍了智障人士参与社会生活,阻碍了他们从正常的社会生活中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而遭到质疑。而且现实中在公共庇护中心居住的智障人士的生活质量也不容乐观。那里的智障人士不仅生活环境差,许多人权无法得到保证,而且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率很高[3]。有研究表明,让智障人士离开封闭的机构回归社区,其心理和行为问题会大幅度减少。在几方面力量的共同推动下,智障人士的安置形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瑞典等北欧所有国家基本上都由机构式安置为主转向开放、融合的社区安置。

1968年《专门福利法》第一次规定,智障人士安置政策的目标在于使包括智障人士在内的所有残疾人群回归社会。1994年瑞典又通过一项法律,决定关闭那些为智障人群专门设立的特殊福利院,逐步代之以集中的住宅区。特殊福利院于1999年12月31日被彻底关闭。

三、 政策和立法

瑞典保障智障人士权利的相关法律政策主要分为三个层次,高层是中央政府的全国性法案,中间层是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底层是有关智障人士社区服务的规定。

(一) 国家级法案

现行的《残疾保障法》规定:包括智障人士在内的残疾人除了享受普通的福利政策外,还有许多补充。残疾人政策的基础就是所有纳税人各尽所能、共同捐资,成立共享基金。而基金的分配是以人人平等为原则的,旨在消除人们生活条件上的差异。同时,政府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制定相应的福利政策,为残疾人提供实物福利和现金补贴。

瑞典法律规定,政府应该为智障人群提供三种不同的住房,还要为严重的智障人士安排生活服务员。政府资助编写并出版适合智障人士和所有阅读障碍人士的简易读物,为智障人士提供便捷经济的交通服务,日间照料中心为智障人士提供一些有报酬的工作。瑞典的《健康与医疗法案》还要求政府必须为智障人士提供免费的技术服务,比如各种康复训练和职业培训等。

在福利方面,有三项政策与智障人士有关。第一,16至64岁不能独立生活的瑞典居民都可以享受残疾抚恤金,其条件是当事人的工作能力至少永久性地减少了1/4。残疾保障金根据工作能力丧失的程度分为全额、75%、50%和25%等几种发放形式,由社会保险办公室决定谁可以获得保障金。智障人士由于其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有限,一般都能申请到这项保障金。其次,在社区生活的智障人士还能申请残疾补贴。这份补贴是对16至65岁的具有功能性障碍的人发放的一种补贴,残疾补助的多少取决于需要帮助的多少。最后一项福利补贴是针对65岁以上老年智障人士的。由地方政府为其雇用生活服务员,或由政府提供经费,自行雇用生活服务员。

(二) 地方及社区级法令

《瑞典国家残疾人基本法》是瑞典各地方郡县政府规划社会福利、制定残疾人健康与医疗服务的立法依据。瑞典的《社会服务法》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强调地方政府必须为那些身体或智力残疾的人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够旅行、进出公共场所、参与社区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地方政府亲自来实施救助,各级地方政府可以自行解释法律,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福利活动,但它必须保证这些救助要以适当的形式提供给个人[4]。

哥本哈根的《社区服务指南》基本代表了社区一级的智障人士服务规定。该指南共分10大类、290多条。其中“住房”一类中提到要为智障人士提供住房服务。住房服务包括住房搬迁、修整、个人卫生、食品供应、打扫房屋,以及其他有利于健康和康复的服务项目;在“健康与疾病”中提到应为智障人士提供医疗补贴,而“社会服务”中则提到要为特殊的智障人士在社区内提供特别的监护服务[5]。

北欧的挪威、芬兰等国也有类似的残疾人保障法、社会福利法,以及国家扶助法和健康服务的规划等等。在丹麦还有关于特殊教育以及成年预备教育的法令。

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经济不景气和失业率大幅上升的压力下,瑞典等北欧国家纷纷开始改革福利政策。在社会服务方面,各国都致力于减少由福利制度漏洞而导致的资金浪费,使享用社会服务的各种条件更加严格。但同时各国却加大了对智障人士在内的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6]。

四、 社会融合模式

目前,瑞典等北欧国家的智障人士社会融合主要有两种融合模式:一是生活融合,二是就业融合。

(一) 生活融合

北欧智障人士的生活融合主要体现在居住服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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