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推进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上海市于2005年实施智障人士的“阳光行动”。文章对“阳光行动”的背景、宗旨、实施过程、工作模式以及初步成效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剖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就“阳光之家”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
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社会融合
一、 “智障人士阳光行动”背景介绍
(一) 智障人士的社会生活现状
长期以来,智障人士及其家庭由于自身或外界的多种因素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社会处境中。他们往往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康复训练等方面都显得较为被动,无法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1]。这不仅对个体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切实提高这一人群的社会生活质量,促进他们平等融入社会生活,对提高全民素质,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2]。
1.平等参与机会的缺乏
智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限制往往会阻碍智障人士在教育、工作、康复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平等权利的获得,尤以成年智障人士最为明显。当前社会为这类障碍人士提供的就业岗位相当有限,同时工作单位或职业学校也都无法为他们提供持久且适合需要的支持性就业服务。因而在离开了特殊学校的义务教育后,只有极少部分的智障人士能够获得职业技能训练和较为稳定持久的就业安置机会。调查显示,大多数的智障人士在完成辅读学校义务教育后,只能留守家中,依靠自己的基本助残补助和家人的收入维持生活。而一小部分获得了工作机会的智障人士,也常常因为人际交往、社会适应等障碍而失去工作。此外,一旦离开学校,智障人士的康复训练也会随即停止。目前国内针对成年智障人士的后续康复训练非常匮乏,既没有与辅读学校的康复训练相衔接,也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但对于成年智障人士来说,康复程度与其能否获得稳定就业安置紧密相关。换言之,成年智障人士由于缺乏后续的康复训练而处于无限的工作等待期,被隔离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3][4]。
2.长期隔离的困境
因为缺乏平等参与社会的机会,导致大部分成年智障人士都赋闲家中。这一方面是由于其自身的生理问题,而更多的还是社会对他们的拒绝与排斥。但对于智障人士来说,虽然单一封闭的环境在某种程度上能为他们提供良好的保护,但同时也限制了他们平等融入社会的可能,而成年后的长期隔离会使他们在认知、技能和社会适应等方面逐渐退化。
3.家庭经济的负担
智障人士长期隔离的现状不仅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还影响了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据调查,大多数智障人士都有家庭成员或其他人员的陪护。那些障碍程度较轻的智障人士需要的日间照料相对较少,通常是家庭成员利用工作间隙给予一定的照料与安排;而障碍程度较重的智障人士则需要家人的全天照顾,在这类家庭中通常会有一名家庭成员为此放弃工作。无论是哪一种安排,都会给家庭成员的工作与生活造成负面影响[5]。
(二) 2007年世界夏季特殊奥运会
2007年世界夏季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将在上海举行,这是向世界展示我国智障人士风貌和残疾人事业蓬勃发展的大好机遇,更是促进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极好机遇。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使广大智障人士走出家庭,走进阳光,融入社区和社会是
实施“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初衷。它体现了上海市委、市政府对智障人士的关怀,也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保障智障人士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 “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简述
(一) 行动宗旨
上海市现有智障人士7万,其中18岁以上的成年智障人士约占50%。为保障智障人士的平等权利,促进社会融合,上海市政府于2005年初开始实施“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并将其列为市政府实事工程。该项目旨在通过教育培训、简单劳动、康复训练和特奥运动的开展,
使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障人士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简单劳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逐步实现社会融合。
(二) 实施对象
“阳光行动”的实施对象为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参加培训活动,年龄在16—35周岁的智障人士[6]。
(三) 工作目标
本着提高智障人士的生活自理能力、简单劳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全面融入社会的宗旨,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建立智障人士“阳光之家”,依托社会资源,开展适合智障人士的各类培训,并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和进行特奥活动。同时,依托有条件的企业在全市建立若干个智障人士培训见习基地,为促进智障人士就业创造条件。要求全市参加“阳光之家”活动的智障人士达到1万名,并逐步建立长效运作机制。
(四) 组织机构
为了顺利推进“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市和区(县)分别建立了“智障人士阳光行动”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由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教委、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精神文明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能是协调工作,制定政策,领导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
(五) 活动内容
各街道(乡镇)建立智障人士“阳光之家”,“阳光之家”根据智障学员特点和需求开展教育培训、简单劳动、康复训练、特奥运动等活动,逐步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简单劳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对确实具有接受职业培训能力的智障人士,可分批选送到智障人士职业培训见习基地培训,并积极推荐就业。对有一定能力,但又不能输送到社会单位去就业的,可在“阳光之家”参加简单劳动,作为非正规就业,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
(六) 主要形式
智障人士“阳光之家”有普通型和示范型两种形式。普通型“阳光之家”以每个街道、乡镇为单位建立;
考虑到农村地区乡镇地域较广、人员居住分散,相当一部分智障人士往来“阳光之家”路途较远的实际情况,市“阳光行动”办公室专门制定了《关于农村地区智障人士“阳光之家”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各乡镇在建立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的同时,可根据本地区智障人士居住地的分布情况,设立若干个智障人士活动点。智障人士活动点为所在乡镇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的组成部分,并接受其管理。示范型“阳光之家”则以区县为单位建立,并配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了开展普通型“阳光之家”的服务工作外,还负责依托残疾人培训见习基地,组织区内轻度智障人士开展见习活动,从事简单劳动,为智障人士就业创造条件。市残联为此出台了《关于组织残疾人从事非正规就业的试行意见》,要求各区县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创办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并将此项工作与落实“阳光之家”智障人士从事简单劳动项目结合起来,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阳光之家”中的智障人士的劳动就业。规定示范型智障人士“阳光之家”都应建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对智障人士开展培训的基础上,进行简单劳动。其中接纳的智障人士一般应达到本区县“阳光之家”学员总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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