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就读问题的通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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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教委基〔2002〕60号)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且《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其子女在本市就读中小学。

二、符合第一条人员的子女需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须向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且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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