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章 净化出来的纠纷(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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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二次交锋

原告劳竞芳诉被告越海市第六中学人身损害赔偿案开庭。

劳峥嵘早早就来到法庭外等待,离开庭时间还有十分钟,一位年轻的女子飘然而至,女子的模样似乎见过,对了,女子就是方甸园。奇怪的是,方甸园的身后还跟着另外两位年轻的女子。

方甸园也看见了劳峥嵘,主动走前打招呼:“劳律师,我们又见面了。”

“你来这里……有何贵干?”

“我是劳竞芳的代理人,咱们又要对庭了。”

法庭调查开始。经原告劳竞芳申请,审判员宣布,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庭不公开审理。劳竞芳没有出庭。

方甸园宣读起诉状。审判员转向劳峥嵘:“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吗?”

“不同意。”

“理由是什么?”

劳峥嵘回答:“原告诉称的被搜身一事不存在,被告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是搜身。”说完这话,劳峥嵘的心里“咯噔”了一下。

审判员转向方甸园:“原告,请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方甸园拿出自己作为原告的那份判决书。审判员问:“原告,本案诉称的搜身事件发生在什么时间?”

“去年4月20日。”

“你举出这份判决书想证明什么?”

“被告多次对入校学生进行搜身。”

审判员再转向劳峥嵘:“被告,对原告的这份证据有异议吗?”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份判决书所涉及的事情发生在本案之后,跟本案无关。”审判员又转向方甸园问:“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有。这是当天学生排队进入校门的照片,出现在社交媒体上。可以看到男女安全检查员正在对学生进行搜身。”

审判员继续问:“原告,这张照片有原告本人吗?”

“原告在队伍的中间,没有进入校门。安全检查是在校门处。”

“还有其他证据吗?”

“请求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的姓名?”

“一个是周倩影,一个是丛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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