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离婚的理由(上)(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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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去了一趟律师事务所,问律师怎么才能挽回婚姻。律师听完她的讲述,摇摇头说:“我想不出好办法”。陈梦低头掩面,泪眼婆娑地问:“律师,你能不能替我想个办法,他吴赞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他好过。”

律师沉思了很长时间说:“办法倒是有一个,但是,可能达不到你的目的……”

“不管是什么办法,哪怕只是给他难堪都行。”

律师将自己的想法详细地说了一遍。陈梦听完问:“律师,你可以代理这个案件吗?”

“不。我可以帮助写诉状,但我不代理诉讼。”

陈梦首先向越西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自己和吴赞的离婚登记。不久,民政局作出决定,不撤销婚姻登记。随后,陈梦向越海市越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民政局改变决定,撤销她和吴赞的离婚登记。原告是陈梦,被告是越西区民政局。越西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追加吴赞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这一天是开庭审理的日子。原告陈梦亲自出庭,代表被告出庭的是越西区民政局副局长范学增。第三人吴赞亲自出庭应诉。当陈梦在法庭上看到吴赞的时候,怒目圆睁,几乎要挥拳相向,被审判长喝令法警制止。

庭审开始,审判长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询问各方是否申请回避。各方均表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面向陈梦说:“原告,请讲述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我和吴赞的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

“讲一下事实和理由。”

“我和吴赞的离婚不是我的本意,是被吴赞欺骗的结果……”

陈梦一口气讲了很多,审判长不得不多次打断她的发言,提醒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不要再讲。审判员又转向范学增问:“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你方负有举证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义务,现在由你方举证。”

范学增不紧不慢地回答:“证据一,原告和第三人吴赞的《结婚证》,证明原告和第三人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是合法夫妻;证据二,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婚姻登记机构对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的身份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证明原告和第三人的身份是真实的;证据三,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议,这份协议上有原告和第三人的亲笔签名和捺印,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对夫妻双方离婚问题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四,离婚申请书,这份文件上有原告和第三人的亲笔签名和捺印,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对夫妻双方离婚是否属于自愿进行了审查。”

审判长再转向陈梦:“原告,你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吗?”

“有。”

“对哪一个证据有异议。”

“我没有同意离婚。”

“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议、离婚申请书上的签名是你签的吗?”

“嗯……不是……”

“如果你认为签名是伪造的,可以向法庭申请鉴定。”

“哦……是我签的。”

“那捺印呢?”

“是我摁的手印。”审判长转向吴赞:“第三人,你对原告的陈述有异议吗?”

“有。离婚当时是她同意的,我没有骗她。”

陈梦猛拍了一下桌子,指着吴赞高喊:“你胡说,你当时是怎么说的?你这个骗子!”

审判长连忙制止:“原告,经法庭准许才可以发言,要控制情绪。”

庭审结束,法院很快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陈梦和吴赞系自愿离婚,且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陈梦和吴赞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申请文件上的签名系其本人亲笔签名。被告对陈梦和吴赞离婚登记作出不予撤销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维持越西区民政局不撤销陈梦和吴赞离婚登记的决定。

陈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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