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被称为犯罪群体的群体(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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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犯罪群体的群体——群体犯法时在心理上不能叫作犯罪——群体行动的绝对无意识性——“九月惨案”参与者的心理——他们的逻辑、残忍和道德品性。

在一段兴奋时期过后,群体就会进入一种非常纯粹的无意识状态,在这种无意识状态下,它会受到暗示的引导,因此似乎很难把它看作一个犯罪群体。我会保留这一错误的描述,因为近期的心理学研究让这一描述变得时髦了起来。群体的一些行为,如果单单从其自身的角度来看,的确是犯罪行为,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就如同一只老虎为了找乐子,会让小老虎把一个印度人撕得半死不活,然后再把他吞掉的事例一样。

通常来说,群体的犯罪动机是非常强大的暗示,那些参与了这些犯罪行为的个人,在事后会认为自己是在履行责任,这和普通罪犯的情况完全不同。

群体犯罪的历史说明了实情。

巴士底狱监狱长的遇害可以当作一个典型的事例。当监狱长的防御手段被摧毁以后,他被一群异常兴奋的人团团围住,从各个方向对他拳打脚踢。人们打算把他吊起来,砍掉他的头,把他系在马尾巴上。就在他同这群人进行争斗的时候,他踢了其中一个人。于是有人提议,让那个挨踢的人割断监狱长的喉咙,他的提议立即得到了群众的阵阵欢呼。

这个人,一个干完工作的厨师,他来巴士底狱的主要原因就是无事可做的好奇心,他就是想来这里看看发生了什么事。但是,既然普遍的意见就是如此,那么他就把这看作一种爱国主义的行为,他甚至认为,应为杀死一个恶棍而得到表彰。他拿着一把借来的剑突袭了那光秃秃的脖子,但是这把剑有点钝,并没有刺进去,于是他从口袋里拿出了一把黑柄小刀(既然有厨子的手艺,所以他对于砍肉非常有经验),成功完成了刺杀行动。

以上指出的过程的作用,清晰地反映在这个例子当中。我们服从别人的暗示,它会因为来自集体而更加强大,谋杀者会认为自己做了一件非常值得夸耀的事情,既然他获得了来自他的同胞们的一致赞同,那么他有这样的想法就显得不足为奇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可以视为犯罪,在心理上却不是犯罪。

犯罪群体的普遍特征与我们所遇到的其他所有的群体特征并无不同:易受怂恿,轻信,易变,把无论是好还是坏的感情加以夸大,展现出某种道德,等等。

我们可以发现,在法国的历史上留下最凶残记录的群体——引发“九月惨案”的群体之中,都能发现这些特征。事实上,它与制造圣巴托罗缪惨案的群体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我在此借用一下泰纳依据当时的文献资料所做的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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