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是扮猪吃老虎。
在西安时,小花根本不想承认使用的是硅胶刀;但到了成都,小花居然把事情办成了,而且还不违背自己的原则:
提取刀具时,小花只指认了位置而没有接触刀具,刀具是警察拿的,因此,小花不知道“刀具”的重量和质感。而硅胶刀和钢刀的重量、质感是明显不同的,小花如果接触了“刀具”却仍然说就是服务区的那一把那就是虚假陈述,否则很难说是虚假陈述;
同时,警察当场让小花辨认时只给小花看了“刀具”,而没有让小花触摸“刀具”,这个做法其实并不违规,但显然会导致办案结果出现偏差,责任在警方不在小花。且,当事双方都确认车上提取的“刀具”就是服务区使用的那一把,说明二者的外观是一样的。既然公子哥也认为二者是同一把刀,那么小花也作出同样的判断就是合理的;
最后,小花说她辨认时眼神模糊,这样一来,即使最后证明在车上提取的“刀具”不是在服务区使用的那一把也不能说小花是故意作虚假陈述,眼花也是常见的现象,而且事后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看错了也情有可原。
如果不是心机深沉那就是运气爆棚了。余以为看着小花的眼睛,相信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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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小花的每一步都踩在最合适的节点上了,而创造这一条件的,不是小花而是警方。如果警方让小花把刀从车上拿下来呢?如果警方让小花触摸刀具说出感觉呢?在这些假设的前提下,如果小花再作虚假陈述那就纯粹是主观问题,说明她违背了自己诚实的原则,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因为警方操作的原因,使小花完美地避开了这些危险的坑,并给自己陈述的真实性找到了合理的解释。
其实余以为还有一个考虑,他不知道警方的做法是不是樊警官的授意,或者根本就是警察素质的原因。但这些问题是根本无法问的,也不会有人回答,顶多就是心照不宣,自己心里有数就行了。
有些话,不说出来,更好。
“那个翁律师,会不会真的去告你?”小花很担心这个。
“不会的。即使去告,他也不会赢。因为他没有证据。何况,在事实上,你没有作伪证,我也没说过要你作伪证的话,对不对?”余以为说。
“嗯。”小花应着,心里还是放不下。也许是女人的直觉吧,她总是不放心。
总之,这一场,小花是赢了。
翠花很高兴,张罗着要请客,去最好的饭店。
“怎么样?我给你推荐的余律师厉害吧?逆风翻盘啊,了不起!”翠花吹着牛。
“余律师厉害,翠花更厉害,眼光最好了。”小花也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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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翠花很得意。
在成都呆了两天。去了宽窄巷子,还看了大熊猫。然后,该讨论小花爸爸的事故了。
翠花说:“咱们先去找交警,问问当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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